天津发文:鼓励这些场所夜间开放→
近日,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天津市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
新《规范》对2018版《天津市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与服务规范》进行了修订和提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给予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更多自主权。2018版规范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规定了“每年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不少于52次”,包括综合性文体活动、特殊群体活动、单项体育活动、文艺演出、公益培训讲座、阅读推广活动的具体次数要求。新《规范》在第十七条中,延续了“每年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不少于52次”整体数量规定,对各类别的文化活动不做具体数量要求。新《规范》给予基层开展活动更大的自主性,发挥区域文化特色,适应当下群众对文化生活的个性化需求。
2.适应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2018版规范第三十一条对公共文化数字服务进行了规定,主要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内对群众进行数字化服务,方式上主要采取传统数字资源和设备平台。新《规范》在第二十条中规定“鼓励开通并打造有影响力的自媒体公众号,通过微视频、直播等方式展示原创文艺作品。”第二十三条规定“提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和资源,利用新媒体、数字化平台开展服务”。新《规范》拓展了数字公共文化服务平台,丰富了服务方式,更好的满足市民群众对数字公共文化服务的新需求。
3.推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2018版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鼓励实行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专业化管理,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委托非营利机构运行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新《规范》第九条明确提出了“积极吸纳社会资源投入公共文化新空间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共建共管共享设施空间和服务资源,通过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体系纳入基层服务点,不断完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功能布局,提升服务品质。”第二十六条规定“鼓励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整体委托、项目委托或互利合作的模式,由社会力量运营并提供文化服务,实现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的专业化。”新《规范》对社会力量参与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运营内容和方式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基层单位推动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社会力化运营提供了更加具体地指导。
1. 鼓励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新《规范》第九条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对老旧基层文化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持续推动文化设施焕新升级。加强‘微改造、精提升’,打造具有当地文化风貌和现代内涵,集阅读、文艺活动、社交和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小而美’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进一步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类型。”鼓励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加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体系。
2.推动文旅融合发展。新《规范》第六条提出“有条件的服务中心,可增设展览展示、小型演出、旅游服务等设施”,第十八条提出“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赋能优势,结合各辖域实际,统筹文旅综合性资源,提供旅游服务、文化遗产保护等服务。在文化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城市历史街区和乡镇拓展研学、文化体验等新业态,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文化旅游服务中心,提供旅游、文化展览展示、宣传推介等服务”,进一步丰富基层文化服务中心的内涵,有效推动文旅融合。
3.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品质。新《规范》第二十五条规定“推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品质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充分利用空间资源,有序开展延伸型文化惠民服务项目,创新打造一批优质设施空间、品牌活动和服务项目。持续扩大优质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供给,加大优质资源配送到基层的力度,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需求”,进一步创新公共文化供给形式,丰富服务内容。
4.鼓励夜间开放。新《规范》第十四条规定“鼓励开展夜间服务,并增设相应的文化服务项目”,契合上班族市民群众“日间无闲”的时间特点,让文化资源触达更多人群。
第一条 为持续完善本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服务效能,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基础上,扩大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天津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天津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2022年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由政府投资兴建,以及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兴建或运营的,用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规范就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设施建设、内部管理、服务提供、运营机制、服务保障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规范。提倡和鼓励各单位结合群众实际需求,增加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第四条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应同时遵照《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48号)、《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建标〔2012〕44号),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应同时遵照《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2014〕72号)、《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指南》(建办科〔2021〕55号),以及《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T29-7-2014)、《城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南》(DB12/T1339-2024) 等国家和本市有关办法、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执行。
乡镇(街道)统筹基层惠民资源,加大与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所、公共服务中心等机构的融合,不断提升场地设施建设,与乡镇(街道)办公楼使用同一场地进行建设时,应独立成区,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根据其服务人口确定。建筑面积应达到:大型服务中心不少于2000平米(服务人口大于5万人),中型服务中心不少于1500平米(服务人口3-5万人),小型服务中心不少于800平米(服务人口小于3万人);2018年后(含2018年)新建居住区配建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米。
第六条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设置多功能活动厅、书刊(电子)阅览室、教育培训室、体育健身室、排练室、美术室以及管理辅助用房,有条件的服务中心,可增设展览展示、小型演出、旅游服务等设施,鼓励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区域的文化特色需求、经济发展水平,增加各功能用房的类型、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
多功能活动厅应配备开展文化活动所必需的舞台、灯光、音响、乐器、服装等设施设备,具备开展小型演出、文艺排练、游艺娱乐、数字电影放映、讲座会议等文化活动功能。
书刊(电子)阅览室藏书不少于2000种,藏书量不少于3000册,报刊杂志种类不少于10种,并定期流动更新,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可提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等上网服务。
村(社区)可充分利用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加强与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的融合,或更新盘活闲置资源,建设安全、实用、美观的文化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含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多功能室、社区服务用房等),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根据本地文化特色需求、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口数量适当增加功能用房种类、面积和设施设备。
文化活动室应根据要求配备基本的演奏乐器、服装、道具、棋牌类及桌椅等必要性配套设备,具备开展文艺排演等文化活动功能。
图书室应配备可供借阅的图书不少于1200种,1500册,报刊杂志种类不少于10种,并定期流动更新,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
第八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就近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其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室内建筑面积。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建有室外宣传设施(橱窗、阅报栏、电子阅报屏或文化走廊)、绿化休息场地、道路及停车场地等,在所辖公共区域内建设小舞台、九游官网app小广场等室外文化活动场所,拓展室外文化体育空间,与篮球场、羽毛球场、健身器材等体育设施统筹建设。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就近配套建设至少一个文体广场,用于群众开展文化活动、体育健身等,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专设老人、儿童活动场地。
第九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对老旧基层文化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持续推动文化设施焕新升级。加强“微改造、精提升”,打造具有当地文化风貌和现代内涵,集阅读、文艺活动、社交和教育等功能于一体的“小而美”的新型公共文化空间,进一步丰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类型。积极吸纳社会资源投入公共文化新空间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共建共管共享设施空间和服务资源,通过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体系纳入基层服务点,不断完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功能布局,提升服务品质。
第十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室内外环境布置应满足功能需求,并兼顾地域文化特色。在功能布局上,要动静相宜,合理安排,减少互扰。
第十一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有便于群众识别的显著标识和开放时间;图书馆、文化馆分馆或基层服务点、基层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可设置统一标识;服务中心内各功能区应设置明确标识,包括场所分布图、引导标识、活动厅室名称标牌等,专用设施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无障碍设施应设置专用标识;在服务中心周边以及服务辐射半径末端处,应有引导性指示标识。
第十二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在室内醒目位置公示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服务承诺、咨询电话、监督电话以及群众应遵守的公共秩序等信息,并放置群众意见反馈手册。
第十三条 各功能空间要将相关制度上墙,并根据实际工作变化及时更换。就近悬挂张贴设备器材的使用方法说明和指导使用的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年(含节假日)向公众免费开放。乡镇(街道)文化服务中心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村(社区)文化服务中心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
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错时开放时间不低于最少开放时间的三分之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鼓励开展夜间服务,并增设相应的文化服务项目。具体开放时间须征询群众意见并公示。
第十五条 群众在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内应遵守公共秩序和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干扰其他人正常活动。对破坏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扰乱秩序的,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停止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包括:文艺演出、电影放映、图书阅览、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文艺创作、展览展示、文化技能培训、娱乐健身等基本服务,应针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等重点群体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服务中心常设免费文化活动项目应不少于6项。
鼓励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整合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文化资源,按照功能综合设置的要求,积极开展基层党员教育、群众科学素质培养、群众法制宣传等活动。
第十七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包括: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体育健身、科学普及、健康教育、法制宣传、党员教育等。服务中心常设免费活动项目不少于6项。
服务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形式多样的文化服务,为群众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发挥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文化赋能优势,结合各辖域实际,统筹文旅综合性资源,提供旅游服务、文化遗产保护等服务。
在文化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城市历史街区和乡镇拓展研学、文化体验等新业态,依托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文化旅游服务中心,提供旅游、文化展览展示、宣传推介等服务。
依托文化服务中心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搜集、整理和保护,鼓励在文化服务中心设立展示厅、传承体验所(点)、代表性传承人工作室等,开展非遗展示、体验教学等服务。
第十九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年应开展各类群众文化活动,包括组织文体活动、开展公益性展览、举办公益性培训、讲座等。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不少于52次,其中独立主办的具有本乡镇(街道)特色的活动不少于三分之一;鼓励各乡镇(街道)根据历史传统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众文体活动;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文化活动不少于12次,活动应体现本村(社区)文化特色。
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年自行组织的读书活动不少于6次,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年自行组织的读书活动不少于2次。
第二十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举办文化活动应注重地方特色和历史传承,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展“一乡镇(街道)一品”文化活动建设,拥有连续举办3届以上的文化活动品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开展“一村(社区)一品”文化活动建设,形成1个特色文化活动品牌。
乡镇(街道)积极编排反映当地风土人情的文艺节目,至少有1个代表当地特色的文艺节目。
鼓励开通并打造有影响力的自媒体公众号,通过微视频、直播等方式展示原创文艺作品。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结合地域特色建设的本乡镇(街道)群众文化团队不少于6支,每支队伍不少于10人。并指导所辖村(社区)建设至少1支特色群众文化团队,提升群众审美品味。
第二十二条 开展农村电影公益放映。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每年国产新片(院线年)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提升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数字化服务水平。乡镇(街道)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提供免费无线网络服务,提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和资源,利用新媒体、数字化平台开展服务,为群众提供活动预告、免费开放项目、开放时间、展览、视频欣赏、电子阅览等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五条 推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品质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充分利用空间资源,有序开展延伸型文化惠民服务项目,创新打造一批优质设施空间、品牌活动和服务项目。持续扩大优质公共文化服务产品供给,加大优质资源配送到基层的力度,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需求。
第二十六条 鼓励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整体委托、项目委托或互利合作的模式,由社会力量运营并提供文化服务,实现公共文化设施运营管理的专业化。
第二十七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效能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与标准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对接本市志愿者服务机制,实现文化志愿者服务的经常化储备和常态化服务,鼓励退休人员、专业文化艺术工作者、文化艺术爱好者、非遗传承人、乡土文化能人、学生等群体参与文化志愿服务和文明实践活动,对本辖区的文艺骨干、非遗传承人、群众文体团队等文化志愿者登记造册,建立规范的信息档案。
第二十九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进行公共文化服务信息的统计、整理、分析工作,完成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信息填报工作。
第三十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负责人应具有一定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经验,热爱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并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专兼职文化管理员和文化组织员每年应参加上级文化部门或文化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
第三十一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区和乡镇(街道)财政预算,以保证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文化活动经费以及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采购经费的合理支出。保障每年拨付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做到经费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开展各类活动的群众满意度调查和文化需求征询,并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定期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分析总结,调整服务方式。群众满意度应不低于90%,并作为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范积极培育挖掘在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文化产品、提升服务效能等方面富有成效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不断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给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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