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游体育: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加快推进文化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加快推进文化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体育、文物、非遗等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动文化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新期待、新需求,为加快打造共同富裕和中国式现代化示范引领的璀璨明珠贡献文旅体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嘉兴市公共文化服务均衡发展促进条例》等,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1.加强文化专职管理员队伍建设。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享受财政保障的文化专职管理员,市财政给予镇街道文化专职管理员适当的转移支付资金。
2.构建完备的图书服务体系。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公共图书馆购书专项经费,加强对流动图书车、文化服务车等流动服务的保障。
4.推进文艺赋美工程。确保两年内向全市各村社区送戏不少于一场,每场演出最高不超过0.8万元。
5.强化文化阵地运行管理。探索以“公益+低收费”形式开展社会化运营,每年安排最高40万元用于支持文化设施运行管理。
7.推进阅读体系建设。对于达到建设标准的礼堂书屋,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运行满一年的智慧书房、礼堂书屋,给予智慧书房每个最高3万元/年的奖励,给予礼堂书屋每个最高1.5万元/年的奖励。
8.推进文化馆企业分馆建设。对建成并经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园区)分馆给予最高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加强乡村文化名师工作室建设。对达到建设标准的乡村文化名师工作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1万元的奖励;对运行满一年的乡村文化名师工作室,给予每个最高1.5万元/年的奖励。
10.鼓励非遗民俗基地创建。对成功创建嘉兴市级及以上非遗民俗基地的,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支持特色非遗展馆建设。对认定通过的拥有嘉兴市级及以上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户),建设非遗展示馆的,给予投资额最高10%的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2.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对村社区投入建设并运行的全民健身设施,按建设实际投资额最高30%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给予每年最高3万元的效能运行奖励。
13.推进乡村文化空间主理人项目培育。对优秀的乡村文化空间主理人项目给予最高每个3万元/年的奖励。
14.深化乡村文体品牌。积极鼓励扶持乡村文体品牌,给予最高每场0.5万元/年的补助。
15.鼓励开展特色文化创建。对获得嘉兴市级及以上公共文化服务创新项目或团队的,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7.推进文艺精品创作。对获得嘉兴市级及以上文艺精品创作奖项的申报主体,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优化综合绩效评价。对经营浙江省级及以上非遗项目产品或年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非遗项目生产性企业,经营年度内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上提一档。
19.加大非遗特色街区建设。在南河头历史文化街区设立不少于2000平方的非遗产品展销中心,对经营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户),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入驻,并经文旅体局及建投集团审核,在街区内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定优惠。
20.推动非遗传统工艺高质量发展。对创建为省级及以上传统工艺工作站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平湖市级及以上的非遗工坊,给予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落实土地要素保障。对经营浙江省级及以上非遗项目产品或年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非遗项目生产性企业,列入平湖市技术改造项目推进清单;用于企业生产发展的土地要素需求,由所属镇街道给予用地保障,其中研发培训场地建设、展示展陈建设面积不少于10%。
22.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设备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非遗项目生产性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最高5%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3.支持艺术品市场创新发展。对举办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艺术品交易、展览等活动的,经审定后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最高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4.强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项目,所有人等不具备修缮能力的,由所有人等通过所在镇街道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文旅体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所在镇街道负责实施,所需经费经申请人同意,可以按市、镇街道、个人各1/3的比例执行,每处最高不超过30万元。文物价值较高、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确须置换或收购、租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由所有人等通过所在镇街道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所在镇街道负责实施。
25.鼓励民办博物馆建设。强化民办博物馆运行管理,对合格及以上的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评定的民办乡村博物馆,给予最高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展出时间20天(含)以上的免费临时展览,给予最高3万元的奖励。
26.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体育健身场馆、设施。经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27.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体育产业类项目。经体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最高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28.加大社会力量办竞技体育扶持力度。对获得省级及以上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的,给予每年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及以上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单项基地的,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平湖市级训练基地(点),给予每个项目每年最高5万元的奖励。
29.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承办、参加体育赛事活动。对社会力量承办赛事级别及规模达到相应条件的,给予每项赛事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社会力量参加嘉兴市级及以上体育竞赛的,给予每项赛事最高15万元的奖励。
30.落实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及平湖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在其享有荣誉称号的年度内,分别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0.5万元、0.3万元、0.2万元的奖励。
31.落实非遗学徒奖励。对认定通过的拥有嘉兴市级及以上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企业或工坊,给予非遗学徒传艺补助。其中省级及以上项目每人每年最高0.3万元,嘉兴市级项目每人每年最高0.2万元。
32.培养体坛名将。对获得国家、省“十佳”运动员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单项国际健将、国家运动健将称号的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已取得国际健将、国家健将称号且在上一政策周期内未享受过奖励的运动员,在本政策时间范围内,代表我市参加各级达标类赛事仍取得健将标准的,按首次获取健将称号的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33.引进体坛名教。鼓励柔性引进教练员,具体由平湖市少体校和引进人才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确定相应的劳务报酬。
34.提高平湖籍运动员参加大赛获得荣誉的奖励。见附件《平湖市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
36.以上政策实行申报制。符合条件者可向市文旅体局书面申报,市文旅体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审核。
37.涉及具体政策条款,在对应的财政专项资金或部门预算中列支。其中第11、20、22、31条列支文化产业发展资金。
38.同一事项符合我市其他奖励政策的,或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政策。
39.本政策所指的非遗相关企业均指从事平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门类且经平湖市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生产性/非生产性企业(经营户)。
40.本政策享受对象不包括《平湖市财政局关于明确财政专项资金一票否决事项的通知》(平财发〔2022〕1号)规定被列入“一票否决”事项名单的企业。
42.本意见自2025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平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平政发〔2023〕65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参照嘉兴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体育贡献奖励办法的通知》(嘉市体〔2024〕73号),鼓励基层和各级教练员向上输送更多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各级各类体育比赛中顽强拼搏、奋勇争先,不断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加快我市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国家、浙江省、嘉兴市及平湖市参加国际、全国级比赛及浙江省运动会、浙江省体育锦标赛、浙江省体育大会、嘉兴市运动会、嘉兴市锦标赛等中获得优异成绩的平湖籍运动员和为助力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提高我市竞技体育综合实力及推动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的相关单位、教练员及工作人员。
2.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由平湖市人民政府、平湖市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全市性体育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和为助力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单位、教练员和有关人员。
3.本办法适用于向浙江省优秀运动队、嘉兴市少体校及其他高水平运动队输送人才的教练员。
4.本办法“社会力量办竞技体育”是指平湖市行政区域内,经相关部门批准设九游体育立的,主要由社会资本投入建设或租赁场馆,以市场化运作模式培养体育竞技人才的企业、体育社团、俱乐部等。
5.优秀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为给予物质奖励,物质奖励的项目包括竞赛奖励和输送人才奖励。
6.获得亚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5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300元计奖。
7.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青奥会、世界青少年比赛、亚青会、亚洲青年比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总决赛、全国最高水平联赛、全国青年运动会的运动员,按录取名次每分300元计奖。
9.获得全国运动会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40000元、30000元、200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300元计奖。
10.获得浙江省运动会、浙江省体育大会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00元、2500元、1500元,其他按录取名九游体育次每分40元计奖。
11.获得浙江省锦标赛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800元、400元、3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25元计奖。
12.获得嘉兴市运动会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600元、300元、2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30元计奖。
13.获得嘉兴市锦标赛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500元、250元、150元。
14.获得嘉兴市、平湖市成年人体育比赛单项前六名的运动员,分别奖励300元、200元、150元、100元(四-六名)。
国际、全国比赛名次分,以《竞技体育“浙江省体育事业突出贡献奖和贡献奖”评选办法》(浙体训竞〔2016〕253号)中相对应的计分分值计奖。
15.集体项目是指篮球、排球(气排球)、足球、棒垒球等大项目;团体项目是指各单项的多人项目、小团体、接力等四人以上(含四人)的项目。
16.在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比赛中集体项目、团体项目获奖的每名运动员的奖励额与个人项目同等名次获奖运动员的奖励额相同;其他国际比赛、全国比赛中按集体项目计分办法计奖。
17.在浙江省运动会、浙江省锦标赛、浙江省体育大会、嘉兴市运动会、嘉兴市锦标赛中获奖运动员奖励额,集体项目(12人及以上)按计分办法4倍计奖;(5-11人)按计分办法3倍计奖;(3-4人)按计分办法2倍计奖;2人按一个项目奖励金额计奖。
18.获得嘉兴市运动会单项团体总分前三名的参赛单位(运动队),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
19.获得嘉兴市锦标赛单项团体总分前三名的参赛单位(运动队),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500元。
20.获得平湖市成年人体育比赛集体项目前六名的参赛单位(运动队),按实际报名参赛人数,分别奖励每人200元、150元、100元、50元(四-六名)。
21.获得平湖市青少年(幼儿)体育比赛单项团体总分(幼儿总团体分)前八名的参赛单位(运动队),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四-八名)。
22.对参加国际、全国比赛的获奖运动员的带训单位教练、输送单位教练各按运动员奖励额的30%给予奖励。
23.对参加亚洲、全国青少年比赛的获奖运动员的带训单位教练、输送单位教练各按运动员的奖励额给予奖励。
24.获得浙江省运动会单项前三名的教练员,奖励5000元、2500元、15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80元计奖。其中带训单位教练、输送单位教练按各50%的比例分配。
25.获得浙江省锦标赛单项前三名的带训单位教练,奖励800元、400元、3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25元计奖。
26.获得嘉兴市运动会单项前三名的教练员,奖励600元、300元、200元,其他按录取名次每分30元计奖。其中带训单位教练、输送单位教练按各50%的比例分配。
27.获得嘉兴市锦标赛单项前三名的带训单位教练,奖励500元、250元、150元。
28.对参加浙江省体育大会的获奖运动员的教练等按运动员奖励额的20%给予奖励。
29.对由社会力量培养输送参加浙江省运动会、嘉兴市运动会的获奖运动员的原输送单位教练按同级别比赛教练的双倍奖励额给予奖励。
30.运动员在比赛中破奥运会纪录奖励100000元;破世界杯、世界锦标赛纪录奖励50000元;破亚洲运动会纪录奖励40000元;破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纪录奖励20000元、破全国最高纪录奖励10000元;破浙江省最高纪录奖励1000元;破嘉兴市最高纪录奖励500元。同一项目按最高成绩计算,不重复计算。
31.输送到浙江省优秀运动队正式运动员,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以招工文件为准),奖励输送单位教练5000元。
32.输送到浙江省优秀运动队的试训队员,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以试训文件为准),奖励输送单位教练3000元。
33.输送到嘉兴市少体校正式运动员,每输送一名运动员(以招生文件为准),奖励输送单位教练500元。
34.获得奥运会等其他有关世界大赛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经审定后给予奖励。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35.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或被通报批评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比赛中发生重大事故的均不在上述奖励范围。
平政发〔2025〕1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加快推进文化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pdf